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宁0381执1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18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748574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541876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5988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1977.61元,共计2231865.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425元、申请费24933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万元,下剩部分再未履行。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3487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夏绿湾园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处享有的破产债权134262.41元,以上总计执行到位417749.4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宁夏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持有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股权,该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在登记机关轮候冻结。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