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424民初96号
原告:宁夏欣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宁夏欣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欣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5元,由原告宁夏欣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