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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057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精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2号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1987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精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