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386号
申请人: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13059492W。
法定代表人:李维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深圳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7466734U。
法定代表人:吕怀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田爱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爱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万 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文杰
书 记 员 王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