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40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859591995,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陈泉辉。
被执行人:南通万航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618781836,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贾晓敏。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被执行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M7D84U,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冬。
本院在审理广州利***有限公司与南通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广州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通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177.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4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17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