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展博建材有限公司

亳州市展博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0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展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金元宝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56329071E(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国购名城商业街金娇百雀羚护肤品商店。
本院在执行展博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602民初19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展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照该判决书履行返还申请人欠款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
2019年4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展博建材有限公司,亳州市展博建材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