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7515号
原告:青岛吉朗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太和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109065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名流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灵山镇灵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EM30U9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吉朗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名流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通知缴款人青岛吉朗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缴费,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吉朗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