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481民初567号之一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南大路438号红木检验检测中心4楼40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6174751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六靖镇西街0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7910100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系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保全费1555元,合计3758元,由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