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81民初183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六靖镇西街0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7910100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