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
民初16787号
原告:陕西安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中心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3E536X。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安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安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安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丽华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