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2020)陕0112财保829号
申请人:陕西天泽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WA17C7A。
法定代表人:谈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68863E。
法定代表人:李玉芳。
申请人陕西天泽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天泽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辛家庙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4877内的存款407036.1元,保全标的为407036.1元。2020年11月27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407036.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辛家庙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4877内的存款407036.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55元,申请人陕西天泽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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