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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2民初4748号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魏某,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94年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一下简称恒润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魏某,被告恒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汇票7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28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原告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票面金额7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1月28日)原告在汇票到期后向开户行要求付款,开户行以商业承兑汇票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恒润公司辩称:不认可与原告的基础法律关系。利息应该以票据到期次日起计算。票据状态没有看到原告有提示付款的证据。
本院查明:2021年1月28日,被告恒润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号码:2301……3047(共30位),收票人:***公司,票据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8日,票据状态(在原告系统内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票据号码:2301……3071(共30位),收票人:***公司,票据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8日,票据状态(在原告系统内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两张汇票背面信息为:提示付款人:***公司,付款或拒付标志:拒绝,提示付款日期2022年1月28日,付款或拒付日期:2022年2月8日,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2021年1月28日,被告恒润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1……3102(共30位),收票人:***公司,票据金额:3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8日,票据状态(在原告系统内显示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汇票背面信息为:背书人名称:***公司,被背书人: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背书日期:2021年2月3日;提示付款人名称: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或拒付标志:拒绝,提示付款日期:2022年1月28日,付款或拒付日期:2022年2月8日,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追索人名称: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追索日期:2022年4月29日,追索类型:拒付追索,清偿日期:2022年5月5日。
2020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有《融创中央学府项目室外管网工程合同》被告将项目室外管网工程委托由原告实施,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不含税包干合同价款4817476.92元……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融创中央学府项目室外管网工程合同》,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恒润公司出具40万元商业汇票,到期因余额不足拒付了原告***公司的兑付请求,其作为出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本案原告***公司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并承担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恒润公司出具30万元商业汇票,到期因余额不足拒付了被背书人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的兑付请求,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案原告***公司提出追索,原告***公司偿付30万元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可向被告恒润公司行使再追索权,请求被告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汇票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诉讼费原告已经预缴),由被告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莲云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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