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3民初1473号
原告: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琴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58460161E。
法定代表人:潘振华,总经理。
被告:九江诚安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原化工厂南门综合楼附属**,社会信用代码90360403MA35P6CP0C.
法定代表人:吴周平,总经理。
原告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诚安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原告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王犁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