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1327号
申请人:徐州威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D幢10601号,确认送达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不锈钢4-512室,指定收件人张峰,联系电话13056227111。
法定代表人:马先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琴湖大道808号。
法定代表人:潘振华,该公司经理,联系。
申请人徐州威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威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号为11×××07内的存款32万元,申请人徐州威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威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号为11×××07内的存款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徐州威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