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财保29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赣0102财保292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红谷大厦支行(账号:79×××12)的存款。现申请人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我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红谷大厦支行(账号:79×××12)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袁彩虹
书记员 万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