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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611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璧君、郑成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58460161E,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琴湖大道808号。
法定代表人:潘振华,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翠莲,身份证号码XXX,女,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九江峻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76元,减半收取59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288元,由***负担。
审判员孙可平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屠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