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超众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雅安市名山区超众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3民初566号
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超众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超,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森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超众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超众苗木合作社)与被告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贵州森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超众苗木合作社申请对被申请人德盛公司名下车辆贵C×××××(轻型厢式货车)、贵C×××××(小型普通客车)、贵C×××××(中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德盛公司、森航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保全,保全金额共计2268770.66元。申请人超众苗木合作社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超众苗木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贵C×××××(轻型厢式货车)、贵C×××××(小型普通客车)、贵C×××××(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由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车辆;
二、对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航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合计2268770.66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超众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