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超众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超,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森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蒋光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超众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森航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桐梓县支行6228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2014.00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山支行6228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2014.00元;
三、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德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山支行2221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2014.00元;
四、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森航实业有限公司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8200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2014.00;
五、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支行6227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2014.00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9.12元;
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