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顶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8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溧水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顶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9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黄祥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顶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8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5元,减半收取7472.5元,由上诉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 甫
审判员 龚 达
审判员 张卓慧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