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92877T,住所地南京市溧水永阳街道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98LQ6M,住所地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8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14714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早已不再经营,且在注册地法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均未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反映,南京溧水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南京溧水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因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尚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周玉福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