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7538号
原告: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港新线与264省道交叉口西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4521968R。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任董事长。
原告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