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异19号 异议人(案外):***,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龙口市福利橡塑制品厂,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福利橡塑制品厂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案外)***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案外)***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