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美建设有限公司

鲁美(烟台)园艺有限公司、归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1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鲁美(烟台)园艺有限公司,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归建国,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
申请人鲁美(烟台)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归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园艺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284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7月11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7月12日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11日再次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