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3民初169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诉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承担。
审 判 员 李振国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李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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