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

行军蚁(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102民初12699号
原告行军蚁(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虽辩称划分说明系本案事故发生后的2021年5月12日签订,但双方未约定该说明系对上述区域进行的重新划分,亦未约定以上述时间区分彼此养护范围,因此,该说明应系双方对养护区域的明确,根据该说明的内容可知,被告系本案事故发生地的养护单位,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和事故认定书可知,被告未及时对破损路面进行维修养护,未设立警示标志,明显存在过错,应向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避免危险,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路面坑的具体位置和事故发生时间,应认定被告未履行维护义务系导致本次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原告为拖车及修车共花费11500元费用,该项费用应由被告承担103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1日1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史绪刚代驾辽A×××××号机动车行至沈阳市铁西区时,因该匝道路面有坑,造成了上述车辆轮胎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史绪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该车辆送至修车公司修理,共支付11200元修理费及300元拖车费。另查明,2021年5月12日,被告与沈阳市市政公用局约定,负责养护沈阳市市政公用局管理的沈阳市34条市政道路和152座市管桥梁及五爱隧道。2021年5月12日,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市政设施管理处与沈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签订沈辽路地道桥界限划分说明,约定本案事故发生地属被告维护范围。还查明,原告提交了事故发生地照片,显示坑的位置在靠近路面中间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行军蚁(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350元;二、驳回原告行军蚁(沈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行军蚁(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宿凇源
法官助理黄韬书记员柴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