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91民初5289号
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马雪娇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