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3247-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
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丹。
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
责任人:高全。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责任人:石洪峰。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莹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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