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4民初7789号
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常艳,系辽宁盛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20号。
负责人:卢俊生,职务:主任
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邓常艳,被告负责人卢俊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23195.2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延期付款的利息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9月2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为被告修建园区道路及排水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工程款先由施工企业自行垫付,工程验收合格后上报区、市小区办审核批准后从业主维修基金中列支再进行划拨,原告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后经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做出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合格,又经辽宁丰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审核结算工程款资金为1523195.24元。该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拨付工程款,但被告却拖延至今,未予给付,致使原告在经济上蒙受较大损失。无奈之下原告特诉至法院,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523195.24元,并给付工程款利息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对金额没有异议,是经过审计的,我们同意给付。已经上报小区办,但小区办一直没有批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瑞士家园小区道路排水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大东区八王寺街20号,工程内容为园区道路及排水施工,工程价款按实际按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款先由施工企业自行垫付,施工验收合格后上报区、市小区办审查批准后,从业主维修基金中列支,再进行划拨,维修基金缺口部分待业主委员会汇集,预留质保金3%(在维修基金缺口中预留),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退回原告,质保期2年。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开工,2021年10月2日竣工。2021年10月4日,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工程施工质量合格。2022年2月28日,被告委托辽宁丰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金额1523195.24元,原、被告均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结算审核报告、房屋建筑评估造价书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21年10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根据辽宁丰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案涉工程审定后造价为1523195.24元,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现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可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477499.38元(1523195.24元×97%)。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施工验收合格后上报区、市小区办审查批准后,从业主维修基金中列支,再进行划拨,该条款系对资金来源的约定,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自2021年10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77499.38元;
二、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477499.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9元,由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5元,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17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天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