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民申3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优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和平区南京南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一,再审申请人并非从事人事工作,此点被申请人已经自认,再审申请人从事的是劳资员岗位,并非人事岗位;第二,无论从事的是什么岗位,都没有理应知晓一说,再审申请人又没有参与过规章制度的制定,何来理应一说?第三,所谓的《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记录管理规定》是在本案发生后才出台的,并非在此之前出台,所以再审申请人根本不可能知晓该规定。(二)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最主要的证据《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记录管理规定》,存在多处疑点,但一、二审法院均避过该证据的真伪,在判决中含糊其词,一带而过。(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理应知晓《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记录管理规定》的内容,但现有证据证明《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记录管理规定》是在本案起诉后才制定的,并非在之前就制定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主张其不知晓《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内容,其也并非从事人事工作,《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是在本案发生后才出台的意见,不管***对《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内容是否知晓,其作为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对单位的劳动纪律都应予以遵守,且其已在《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讨论稿后签字确认,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经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党委研究决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为支持其再审请求所提供的证据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