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5民初6134号
原告:***,男,锡伯族,1986年8月14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与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2022年6月16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