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5民初6134号 原告:***,男,锡伯族,1986年8月14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与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2022年6月16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