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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2680号
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 琳
书 记 员 罗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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