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滦平广播电视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1934号之一
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广播电视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2.00元,减半收取计1241.00元,保全费1065.00元,由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刚
法官助理  刘小玉 书 记 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