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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民初1275号 原告:王**,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7704499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宇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安科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NRYH6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铜陵市**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用代码9134070078109291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与被告***、***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宇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钢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本案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因被告***已将所欠工资支付至本院账户,原告王**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工资支付至本院账户,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