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4251号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淄川区人,现住张店区。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14日,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00元,减半收取计102.00元,由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