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98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镇淄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东,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杜增群,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财产保全费521元,合计1047元,由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勾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相建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