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数字电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668号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镇淄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广播电视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