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528号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省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