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567号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304642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1596358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