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928号之二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镇淄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武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西长远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武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财产保全费1132元,合计2507元,由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勾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建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