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32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勤业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9080725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黄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42147938,住所地荆州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彭勇。
申请执行人江苏勤业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勤业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情况,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鄂H×××××江铃牌车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20日,若申请续封,请于到期日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人自行承担查封失效的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
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情况,根据查询反馈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
5.执行中,本院委托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司情况,经反馈,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址于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张坪村三组转化工段幢101号房等34户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若申请续封,申请人应于到期日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申请人自行承担查封失效的后果),本院依法向首查封法院发送财产参与分配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未申请悬赏保险,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委托函及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