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93民初431号
原告: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东路486号。
诉讼代表人:程蟒,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姚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钰,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全雯
书记员谌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