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王松全、张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民初162号
原告:王松全,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林,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德令哈市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546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钰,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姚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松全诉被告张林、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被告张林因疫情影响,无法取证亦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张林确系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案件庭审,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环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丽萍
书 记 员 宗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