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4274号
原告:青海海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61916688J,住所:西宁市城西区南绕城路(省人防116工程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546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海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海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海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海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计2676元,由原告青海海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