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5执2981号
***、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4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3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劳务款274238.58元,2023年10月17日支付案件受理费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1688元及剩余案件受理费869元,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4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