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尔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054号之二
申请人:***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沪青平公路3978号(第3、4、7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LoosGisbertFabi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涛,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天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澴川路316号南方国际物流商城C2栋1910室。
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05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湖北天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87,844.05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天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87,844.0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月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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