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6467号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2720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公司职工。
被告:平顶山亿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新城小区5号楼3楼东户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583997576。
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亿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帼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