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685号
原告: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西段耿庄花园14号楼2单元6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3371373442。
法定代表人:魏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婧,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202.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40202.5元。
审 判 员 胡文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龚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