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1381执保110号
申请保全人: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宏军,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河南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2单元1707号。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飞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被保全人的财产已保全完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豫1381执保11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