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895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北私营经济园凤翔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278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债权受损,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被上诉人身份已经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也已在起诉状中具体陈述,河北煜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司所在地应当为清算组成员违法清算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发生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案件审理享有管辖权,应当予以立案。原审法院在立案前,就先行审查案件实体法律关系,认为上诉人已与河北鑫煜峰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只能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被上诉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属于未审先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河北煜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共同赔偿其损失168万元,系侵权纠纷,河北煜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吴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