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5839号
原告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无锡市凯灵电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王梦鑫